出門去看九歌表演前,臨時受人之託:去公園,挖些土回來種花!
六點半,第一次清場完畢,我們也吃飽了。我接受任務指派,提著帶來的小鏟子和花盆,利用未開演前的空檔裝土去。十多分後任務完成。公園的土質實在不好,石頭又多…
一小時後,我們坐在位子上,等待開演。這時,看到一個員警,穿過人群向我們這兒走來。心想,員警還這麼有文化,這麼閒,一下班就來看表演,制服也不用換?沒想到,他在我的座位旁停了下來。
員警:先生,你剛才有在公園裡挖土?
我這個二愣子,點點頭:是啊!就是我啊。
心想:這麼厲害,一個小時候才來抓我?挖土犯法了?我記得只有挖點土,也沒挖走黃金或是其不該挖的東西啊?
員警:你要土可以像我們管理處要,不要自己挖土,剛才有人看到你挖土向我們通報。不要自己挖土,地上有洞,走過的人可能會跌倒 o@x*!%...
我:我不知道不能挖,且挖的土洞也有稍稍填平…
心想:就算有點凹,深度也不超過二、三公分…,且旁邊的電線箱水溝蓋才叫凹凸不平,踩到才會跌到吧。
我(看他沒有要走的意思):我下次不會挖。我等一下把土填回去,可以嗎?(看看手錶就要 19:30 表演就要開始了)可不可以等表演結束,我保證一定會做到。(我說話不像阿扁,長的也不像阿九,不會開芭樂票,你可以走了吧!)。我又說了幾次:我保證一定會做到!
旁人(看呆了…,怎麼有這麼寶的,還對員警開票):還有三分鐘才開始,你快點去,還來得及!
我(看他真的沒有要走的意思)拿去辛苦挖來的土,三步做兩步,回到現場。怕表演馬上開始,仔細找了一下,地上本來就不平了,我挖的地方不仔細看,還真看不清楚…
心想:真是鳥,不知是得罪了那隻禿鷹加上犯小人…,不到三秒鐘,就填土完成。
員警: o@x*!%... ,你看這麼漂亮的草皮就少一塊了…
心想:那有,這邊那有什麼草皮,根本是雜草一堆,且東少一塊西缺一角,我還在這兒特別「翻土」,這土這麼密實,石頭又多,怎麼有啥草皮…
員警: o@x*!%... ,你住那兒?
我:xxx
員警:有沒有帶證件。
我:不好意思,坐家人的車,沒帶...(開完笑,有帶也會說沒帶,不然,我的免費表演就變成要付費的…)
員警:o@x*!%...
心想:你要抓我去做筆錄啊…開啥玩笑…,還不走,是不是我道謙沒誠意…還是要小朋友…
我:公園挖土要罰的?不好意思,實在是不知道,不然就不會挖了(或是挖了就不會承認了…),我初犯,下次,絕對不會再犯,您就原諒我吧…
拍拍員警的肩膀,一鞠躬,絕對不會再犯,您就原諒我吧,看他沒說啥,轉頭快快走人…
法規類號: 北市0六-0八-一00一
名 稱: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修正
發文字號:府法三字第09579038600號
第13條: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放生、划船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及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違規停放車輛。
五、擅自種植果、菜或花木等。
六、任意放置桌、椅、箱、櫃或板架等。
七、不依規定使用遊樂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或高爾夫球等活動。
九、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
十、擅自在公園內設施或樹木上塗寫、書刻或張貼。
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之營利行為。
十三、毀損花卉、草皮或公園之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 破壞景觀等。
十四、擅自營火、野炊、夜宿、燃放鞭炮或搭設棚、帳。
十五、喧鬧或製造噪音,致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七、有妨害風化或賭博之行為。
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毀損樹木。
二十、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公園管理之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 事項。
......
執行要點
勸導單(pdf)
裁處書(pdf)
舉發單(pdf)
勸導單、裁處書、舉發單(doc)
統一裁罰基準 (行政罰法)
裁處基準表
補充規定
自治條例令
自治條例第13條第二款但書規定
大湖、碧湖、南港公園指定地點開放釣魚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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